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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来源: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时间:2012-10-1109:07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o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
2、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供应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允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爱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贡范围内,负贡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次般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依据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第七条成立行业协
3、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居处;(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屈行业,运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屈行政区划的字样。第九条申请
4、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的基本状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四)拟任负贡人的简历、身份证明;(五)会员名册;(六)验资报告和居处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供应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F1.收到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团体法
5、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臼收到申请材料之口起20口内,作出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行业协会的登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居处;(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金:(五)业务范围:(六)活动地域。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口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确定,并依据下列规定办理:(一)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的章程草案;(二)变更居处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处前申请变更登记,并供应新的居处运用权
6、证明:(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四)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宗旨:(二)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及入会、退会程序;(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五)负贡人的条件和产生、职权、任期、罢免方法:(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方法:(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方法;(九)协会变更、
7、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方法:(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行业协会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决议或者确定和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改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五条行业协会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特点,可以在内部设立特地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行业协会可以在居处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地域内,设置代表该协会开展活动、承办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尊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8、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须要解散的;(四)其他缘由须要终止的。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行业协会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卷用后,依据下列依次进行清偿:(一)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二)缴纳所欠税款:(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据章程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变记表:(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定。准予注
9、销的,发给同意注销批准文件:不准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行业协会注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可以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看法,或者进行听证、托付调查和评估。征求看法、听证、托付调查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在审查时限之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三章组织机构其次十条相同、相关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承认协会堂程,H愿申请并经行业协会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但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其次十一条行
10、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应当包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可以依据须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其次十二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班标准:(三)制定、修改行业协会选举方法;(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确定终止事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其作出的决议或者确定应当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其次十三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11、聘请产生。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会提出,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其次十四条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当,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其次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口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实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确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
12、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其次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赖任监事。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状况。其次十七条会长因为健康缘由或者其他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从副会长中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直到会长复原健康或者其他缘由消逝:会长缺位的,还应当H推举之口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其次十八条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二)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验,熟识行业状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其次十九条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中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堂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制定行业H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允竞争;(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沟通、询问、展览展销活动;(三)参加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供应决策论证询问:(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
14、争议,参加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实行救济措施的申请,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六参加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看法和建议;(七)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托付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阳碍公允竞争,损害消物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实行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值的经营活动;(五)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允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卑视性待
15、遇;(六)向社会募集资金:(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托付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者资助、供应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行业协会的财产应当依据南程规定运用,不得在会员中安排。行业协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全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分开。(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杳、评估论证、培训、沟通、询问、展览展销活动:(三)参加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供应决策论证询问;(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加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实行救济措施的申请,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六)参加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看法和建议;(七)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托付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