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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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2日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2022年10月27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管
2、理,引导文明规范停车,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停车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3、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以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
4、责停车设施建设立项、许可等相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门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体育、人防、税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养等工作。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
5、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规划和配置,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挖掘空间潜力,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设施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发展策略、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等紧密衔接。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6、;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增建停车设施。支持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前提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不
7、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第十一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乡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游)园等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规划指标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已建成的上述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不足的,有条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设施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己配建的停车设施不
8、得擅自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配建停车设施或者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增建停车位。第十三条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合理设置访客、物流配送车辆停车位,商业建筑、城市综合体等应当设置货物装卸、接送客人的临时停车位。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停车设施设计方案,科学设置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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