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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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是指在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陆地区域建设的水产养殖项目,以及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水产养殖项目。第三条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按照养殖水体和养殖模式进行分类。养殖水体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模式分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2、;海水养殖模式分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第四条市县政府应加强水产养殖产业管理,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水产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第五条市县政府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应重点开展“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规划协调性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统筹陆域、海域污染防治。未按规定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开展规划环评的市县,不得开展陆域水产养殖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县政府可基于
3、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依照有关规定划定一定范围的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现有的水产养殖项目,市县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限养区内应严格限制水产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限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市县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县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第八条市县政府应引导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向水产养殖区聚集,统一建设取水、排水与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公共设施。水产养殖区的水产养殖项目应落实污染防治
4、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第九条市县政府应根据水域滩涂承载力,按照“以水定产”的原则,有序控制水产养殖区规模,以提质增效、增产减污为着力点,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产业升级。对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有利于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可使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予以奖励。第十条鼓励设立陆域水产养殖产业园,市县政府应采取激励政策,引导陆域水产养殖企业入园。产业园养殖尾水应统一收集、集中设置统一排放口,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园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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