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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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管理规则,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
2、生活的需要,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
3、,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持与财政投入相协调,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二、不断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三)明确政府定价权限。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市(州)、县(含红古区、平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事项,相关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四)厘清政府定价事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
4、和特点,分别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其中,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执行政府定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执行政府指导价。(五)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
5、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确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三、持续强化停车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六)严格“阳光收费”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公布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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