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法律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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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出资法律实务新的公司法争议了多年的债权出资,终于在新公司法有了明确的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的争议.而且这个新规定,在存廉公司中引起了普遍的再视,一些公司将“债权出资”作为实缴注册资本的选项.但债权出资有其严格的条件和流程,企业主、股东,包括前监事在内,都迫切需要律师提供帮助.01对目标企业进行“债权出资”的法律解读,进一步激发目标企业的法律需求。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
2、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明朝了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出资方式.债权出资有三个明显的好处:第一,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国债、企业依券以及道路、桥梁收费权、特许经营收我权等信用良好的债权作为出资方式.第二,企业本身为债务人时,可以采取“债转股”方式,成大化挖掘不艮资产的市场价值,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分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熠资型债转股,即转股企业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特股企业的注册资本拓之增加;另一种方式是内部划转型低转股,就是破产击整企业原股东无偿地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划转给俵权人,以此方式来实现债权人的对破产更整企业
3、依法空有的债权。第三,股东对第三人债权转为出资.股东以第三人债权出资实质上是以债权转让为基础,股东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受让债权,并赋予股东以股东权利.从转股方式来若,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可分为以债权作为认墩资本,即股东直接以债权作为认缴出资:另一类方式是增资型债转股,即因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熠加,股东或第三人以其对第三人债权认购目标公司发行新股.02揭示“债权出资”的难点和风险点:1、对于债权出资的条件,新公司法规定,股权、债权等非货市财产出资应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这意味着,股东以债权方式出资入股时,需要对债权进行严格的评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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