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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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其行政机关和学院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取得学籍的专科学生,对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本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学院机构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
2、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院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3、(二)被退学处理的;(S)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第六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
4、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学院要求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和学院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书。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五处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十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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