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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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案情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运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出。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解除消费者运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问题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2 .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1.依据产品质量法第
2、15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必需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凡依据产品的特点和运用要求,须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运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F1.期和平安运用期或者失效R期;(5)对于由于运用不当,简单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4 .法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运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5 .在本案中由于冰箱
3、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假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运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案例2.案情1990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K式炉,正准备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k式炉爆炸。段某的于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美部门时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
4、,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恳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始终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问题若段某起诉K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答案与分析段某不能胜诉。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失、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担当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陷存在的。在本案中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担当赔偿费任。段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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