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33号公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生产许可职责分工,对辖区食品生产者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实施受理、审查、决定工作(含延续、变更、补办、注销),以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对获证食品生产者实施的首次现场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许可
2、包含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食品小作坊登记,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审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证明文件,再按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国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许可,对食品小作坊实施登记。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县食品质量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各区县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食品质量规范。第六条市局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其他食品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各区县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市局报告。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4、、发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本级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申请人应向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局提交申请材料,其中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向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材料。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下列情形,依法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一)仅生产出口食品的;(二)取得食品
5、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将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预包装食品仅作组合包装后销售的;(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四)生产加工的食品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非商业销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小作坊不得申请分装食品,不得申请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中的产品。不涉及禁止目录的,申请人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种类提出申请。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一)被吊销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的;(二)被
6、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小作坊登记,被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的;(三)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登记,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的;(四)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第十一条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者在重庆政务服务网(渝快办)上传电子材料提交许可、登记申请。第十二条各区县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M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渝市监发(201986号)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
7、行审查,按规定时限做出准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结果。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鼠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四条申请事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开展现场核查:()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生产场所迁址,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的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者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
8、产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市局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六)食品小作坊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鼓励各区县局将核查人员纳入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按照建用统一的原则进行培训考核。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直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重庆市 食品 生产 许可 实施办法 全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