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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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开展的活动。第三条检测单
2、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第四条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由水利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具体按照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陕水建发(2020)105号)执行。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在施工
3、过程中,应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1.734-2016)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开展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全过程检测是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的复核性检验。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测。第八条检测工作流程(一)检测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质量检测合同或委托协议书,明确检测内容、检测项目、数量和检测费用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根据检测合同或任务要求,组织确定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和取样人员,确定检测应依据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制检测方案,选择检测仪器设备,做好检
4、测准备工作。(三)签发检测任务书,明确检测项目负责人及检测具体技术要求。(四)由委托人负责取样、送样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查样品、登记、编号;由检测单位负责取样的,取样人员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取样,并对样品逐一进行登记、编号。(五)检测人员依据试验检测方法标准及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记录原始数据,由检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字。(六)检测人员整理、统计、分析检测成果数据,相关人员编制、审核、批准检测报告,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七)在合同约定时
5、间内向委托人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第九条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应当与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同一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检测单位也不得与上述检测单位相同。第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单位从业。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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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水利工程 质量 检测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