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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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经纪机构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人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机构备案流程(一)简化申请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关
2、系证明等材料,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负责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区(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备案。(二)备案动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一年,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延续其备案有效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变更营业执照、变更加盟信息或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三)加强特许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采
3、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特许方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备案时间超过1年,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自首次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四)信息归集公示。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互通和部门联动机制,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及时更新办理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应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
4、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通过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谨慎选择经纪机构。(五)明确网签资格。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本市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网上签约资格;可按照经营范围进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时需严格执行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由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交易系统上完成网上签约备案。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具备网签资格。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一)优化人员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规定(国发(2014)27号)的规定,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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