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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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人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劳动关系与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于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
2、执法决定,依法采取箍易程序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和依法应即时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不适用本办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劳动关系与法规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领导小组审核决定。第四条本办法所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熨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堂规定的。第五条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
3、使用准确等。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七条法制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0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熨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为确保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法制审核人员:(一)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具有2年以上
4、法制工作经历:(三)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四)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第八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送劳动关系与法规科进行审核,行政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一)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四)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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