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法角度谈如何减少用工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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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劳动合同法角度谈如何削减用工风险随着我国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与普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规范之处,给劳动争议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给一些别有所图的劳动者留下了空子可钻。因此如何规范用工、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如何录用员工、如何履行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等都有待规范,本文试从用工的全过程剖析用工的风险并提出对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用风险。1、在员工的录用程序方面,在确定是否录用前除了对员工提交的工作简历、各种证件信息进行书而审查,还要去仔细落实员工的工作经验,包括向之前工作过的单位调杳了解该员工的工作状
2、况、工作表现、离职缘由、是否存在劳动纠纷等状况。关于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社保系统查询拟录用人员缴纳社保的状况,在肯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员工的工作变动状况及工作时间长短。另外务必到裁判文书网查一下你录用人员有无劳动争议案件,如发觉其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就要加倍当心了,因为该员工很可能一言不合就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这样的人就算再有实力也不能用。要仔细分析劳动案件发生的缘由及劳动者的诉请事项,分析其是正值维权还是钻法律漏洞恶意诉讼。如是前者无可厚非,若是后者则敬而远之。2、员工经过了录用前的调查,入职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同样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员工入职后有哪些问题要留意?第一个问题就是
3、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订书面拉动合同,否则面临支付双倍工资风险。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必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在正式确定录用员工后就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限是用工之口起一个月内,当然越早签订合同越好,最好入职当天便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口一个月内,经用工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要坚决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这种状况下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只需支付用工期间的工资即可。其次,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当天即为其录入指纹,每天上下
4、班打卡作为考勤依据。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就可以供应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的工作时间。而不至于在员工究竟工作多长时间的问题上各执一词而没有依据。3、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是否应交付劳动者一份呢?许多用人单位担忧劳动者拿着合同去维权而不给劳动者合同,却不知这样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1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要交付劳动者一份,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担当贿偿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手中有合同有助于劳动者更好的履行义务、享受权利。4,劳动者入职以后社保应如何缴纳呢?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
5、工单位应当H用工之口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羟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缴纳社保的最长期限是用工之口起三十天,这一期限与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样。因此,用工单位应当刚好为新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保,如经口头催告员工仍未提交缴纳社保的手续或者将社保转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应向该员工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办理社保转移或提交办理社保的手续,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参与社保是职工不行放弃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俗称五险那么职工可不行以放弃参保而从用人单位领取未交社保的补贴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参保是职工不行放弃的权利,职工自己放弃也是无效
6、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因职工自己放弃而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提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不能作为不交社保的抗辩理由的。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非,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日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处欠缴数额三倍以下罚款。可见不为职工刚好足额缴纳保险面临的惩罚也是比较严峻的。另外,职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比班用是巨大的,远比企业要支付的工伤保险费高得多。所以,用人单位从长远角度考虑,要刚好为职工缴纳社保。一方面给员工一份保障,另一方面也给企业一份保障。5、在我们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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