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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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补助省级非物
2、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中,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部门年度预算管理,省对下转移支付的资金由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实际,经过评估后细化预算编制并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再根据申请据实予以下达。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管理,分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省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列省级支出;州(市)级及以下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第五条专项资
3、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个人给予补助。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工作。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笫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一)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二)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
4、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按照健在传承人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传承人,每人给予0.2万元的奖励。(三)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用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以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者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四)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记录项目每个15万元以下。(五)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传承人研培每个10万元以下,同一研培项目3年内只安排一次,每年研培项目10个以
5、内。(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保护工作和事项的其他支出。笫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每年7月底前发布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内容。各州(市)级及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申报,结合属地实际,择优推荐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于每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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