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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教体局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
2、指引执行。二、举办者条件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举办培训机构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法定代表人具有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举办培训机构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
3、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四、章程制度(一)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
4、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五、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一)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5、;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三)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四)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六、开办资金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
6、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七、培训场地(一)场地性质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培训的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办。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
7、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二)场地面积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建筑面积应满足培训需要,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o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二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
8、,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三)安全要求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八、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
9、、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二)人员配备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
10、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人员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教研人员。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三)人员管理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
11、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九、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体育类培训名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二)课程材料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
12、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递交属地教体局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十、行业准入登记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县(市、区)教体局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每增设一个分
13、支机构按新增一个培训机构程序进行审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十一、管理要求(一)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三)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十二、附则(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二)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指引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