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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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促进高效利用,服务于科技创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保障种源安全,夯实种业振兴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及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资源保护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资源保护单位中保存的,并且列入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负责发布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省种子管理总
2、站具体组织实施;资源保护单位承担共享种质资源的保护、共享、利用跟踪、定期繁殖更新、科普等工作。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将资源保护单位、共享目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管理。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资源保护单位不定期组织优异资源的展示观摩和科普宣传,提高资源共享利用效率;同时让公众、社会组织等认识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自觉参与到资源保护中,形成全社会保护利用资源的氛围。第七条由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引进或创制的种质资源、培育的新品种(系),以及数据信息,项目主持单位应向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圃)无偿提供。取得接收证明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申请及
3、新品种审定、登记、认定等。相关成果受益权仍归完成单位。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资源保护单位提交种质资源,接收单位应为其出具接收证书,并视情况给与一定奖励。第九条对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利益相关方需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和归属等。第二章申请与获取第十条科研与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资源保护单位提出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笫十一条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笫十二条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根据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相关
4、资源保护单位提交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二)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取种质资源,申请数量与用途相匹配,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15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3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利用目的不明确的申请,不予支持。(三)资源保护单位受理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与数量等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人。对可供种资源适时提供,对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四)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的方式获得所申请种质资源,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五)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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