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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体育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专项运动技能体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企业为主体面向社会实施青少年体育培训的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协会。本标准所指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T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面向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的非营利性的
2、体育训练、体育培训、运动场地(馆)等体育服务,以及学校自行管理的校内体育训练。二、设立原则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体育精神和运动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坚持生命至上。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举办者(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
3、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无境外相关组织和资金背景。(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3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四)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鼓励和支持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工作。(六)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
4、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四、名称与章程(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同一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1 .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国“全国”“中华”“西南”等大区域字样;2 .不得包含中小学校(园)、大学名称或简称;3 .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4 .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园)品牌开展商业活动;5 .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二)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章程应当载
5、明下列事项:1 .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 .机构开办资金、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以及财务制度;5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 .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7 .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8 .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9 .章程修改程序;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三)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与卫生防疫制度、
6、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五、开办资金(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体育类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监管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三)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
7、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六、场地设施(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使用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住建、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
8、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全的场所,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园)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三)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
9、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o室外运动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生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保持合理间距,不拥挤、易疏散。(四)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所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生产和使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室内项目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培训场地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标准建设。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场地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五)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达到中小学校(园)安全要求,开
10、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应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访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原则上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通过为教练员和参训人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六)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能正确使用,定期对场馆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七)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
11、应当达到当地防疫部门的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培训场所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教室等重点场所卫生防疫管理,保障教员和学员身体健康。七、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1.体育类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人员队伍,实名上1.J-I1.o2.体育类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2)具有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具有体育类教师资格证;(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教练(员)等级证书;(5)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
12、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具有经省级及以上体育项目管理单位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证明。(二)人员配备1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和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2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人员管理1.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
13、询,建立教员电子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2.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符合相关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四)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1 .中小学校(园)在职教职工;2 .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
14、名单”管理的人员;3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4 .因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人员;5 .其他不适宜在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八、组织机构(一)决策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二)监督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
15、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三)行政负责人。体育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法定代表人。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九、党的建设(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二)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三)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十、课程要求(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规定,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