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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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威财行(2024)13号各有关单位: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确保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侦效,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9日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I才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
2、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支出。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三条援助基金的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三)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第四条市财政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援助基金的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贲基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援助基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30%的,市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3、第五条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破产案件需要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应优先使用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其不足时启用本援助基金。第六条援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贽用:(一)印章刻制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四)管理人报物;(五)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第七条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援助基金使用申请:(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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