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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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4)6号)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范围与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凡在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除以下项目外,配套费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符合第四条减免项目除外):1 .工业类建设项目:按20元/平方米缴纳;2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公共地下空间按20元/平方米缴纳,非公共地下空间按40元/平方米缴纳;3 .仓储、物流类项目: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征收标准为零,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缴纳。第三条征收管理崇州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崇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征收和解缴,配套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建设项目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配套费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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