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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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和运用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服务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创新型知识产权强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
2、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激励创新、高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经费保障,落实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具
3、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海关、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六条【区域协作机制】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
4、行等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经验互鉴。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第七条【国际合作】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二章创造和运用第八条【政策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
5、领性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构建创新联合体,布局专利池,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培育,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第十条【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赋权管理】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创新成果,赋予创新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纳入赋权范围的除外。前款所称职务创新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赋予创新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权或者长期使
6、用权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与完成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益分配比例等内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完成人所有。单位应当对知识产权完成人的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一条【知识产权金融】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资产证券化、保险、基金、创业投资等业务。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建设】支持省知识
7、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在本省转化、交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政府基金、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情况下参与知识产权交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融资交易。第十三条【商标品牌建设】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第十四条【著作权创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权创造、管理和运营,重点推进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及融媒体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与产业转化。第
8、十五条【地理标志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组织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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