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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宁县村级工程“集体建”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村集体、强村公司和村民在乡村建设、强村富民实践中的主力军作用,强化村级工程廉政风险防范,提高村集体工程建设绩效,推动集体增收,群众富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国家乡村振兴局等7部委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属企业为业主,且项目实施地在乡村的项目。第二条采用集体建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项目资
2、金来源,且项目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已委托中介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或有项目建设所需的施工图及预算。(三)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安全风险低的无特殊要求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四)需经乡镇(街道)审批,报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实行村级工程集体建的项目,应经村重大事项议事程序讨论通过。项目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监理、结算审核等中介服务单位,可以由乡旗(街道)从县级财政、审计库内自主选取确定。第四条乡镇(街道)强村公司(以下简称“强村公司”)根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承担村级工程集体建项目。强村公司
3、会同村集体组建项目部,确定施工班组,优先聘用有能力、有意愿的本地农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除外)为施工班组负贲人,也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参与建设。班组成员一般由本村村民担任,需有特殊技艺的工匠可由本乡域其他村工匠或外乡域工匠担任,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优先在项目中参与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项目部协议书,落实各方负责人责任。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应当联合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监督小组,加强过程监管,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委托监理单位。鼓励乡镇(街道)强村公司与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组建联合体,在充分保障强村公司、村集体
4、、施工班组权益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共同承担村级工程集体建项目。第五条有财政补助的,项目建设计划正式文件下达并启动实施后,各主管部门可将补助资金总额的30%预拨(预算指标)到所在乡镇(街道),其余资金按照工程进度依申请拨付。强村公司或联合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凭支付凭证等相应材料向业主单位报账。第六条集体建项目可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小额项目筒易发包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采用简易发包方式选定施工企业组建联合体。第七条集体建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或预(概)算组织实施,有财政补助的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及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不得擅自增加、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确
5、需调整的,参照县财政局最新规定执行。第八条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先行预验收,有财政补助的由乡镇(街道)会同业主、主管部门组织脸收,并将相应的项目台账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加强集体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申请表、实施方案或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或竣工图纸、工程记录本、费用支出汇总表及相关记账凭证、施工影像、验收材料、结算书、结算审核书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由强村公司和业主单位分别存档备查。第十条集体建项目应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管护职责。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监管,若有以下情形之
6、一的,项目终止:(一)不按项目施工图纸(方案)、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二)项目建设造成建设性破坏或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三)自行增加的工程、擅自变更的工程及款项。(四)项目存在转包行为。(五)无合理因素施工逾期一个月以上、经书面催告无实质性推进的。第十二条为保障“集体建”项目顺利实施和村集体利益,村集体、施工企业、强村公司、施工班组等应当签订施工合同联合体协议项目部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村集体按“保底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利润,负盈不负亏,保底收益金额不超过结算审核价的7%o强村公司收取的施工管理费不超过结算审核价的5%,施工企业收取的
7、施工管理费不超过结算审核价的3缸集体建项目组织有力,村集体增收明显、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的村,优先安排其它政府性投资、补助项目。被各级巡视巡查列入项目建设重点关注的乡村暂缓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集体建项目建设绩效纳入村干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县委组织部根据绩效进行考核并与村干部的报酬挂钩。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集体建”绩效奖励指导性意见,各村按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对在实施“集体建”项目中履职尽责成效显著的村干部给予奖励。对集体建项目管理不到位、发生亏损现象的,或管理混乱造成项目非正常中止及引发群体性信访的村,村干部年终综合考核等次不得为优秀。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村级工程“集体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对于乡镇(街道)未履行“集体建”项目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县财政、税务、审计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集体建工程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在集体建工程项目实施中,发现存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以权谋私、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乡镇当业主实施的集体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