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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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
2、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石漠公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地质公园和省级石漠公园的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第四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调整、撤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
3、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第二章设立、调整与撤销第七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湖北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承担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规划、勘界成果等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湖北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为省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或者更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拟建立的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跨县或者市级行政区域的
4、,由相关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九条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一定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三)范围边界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四)有明确的管理单位。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
5、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三)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边界范围。因实施国家或省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提
6、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面积、范围边界;对资源价值影响的评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范围调整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后的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调整区域内资源和保护管理情况;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调整后的综合影响评价;调整区域内土地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等。(三)调整区域的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区域资源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第十二条省级自然公园设立或调整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应及时组织开展省级自然公园勘界立标。勘界成果公示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省级自然公园撤销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理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论证及审查意见等。(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撤销的理由和必要性;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是省
8、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1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编制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明确的面积、范围边界和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并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审核后批准实施。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对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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