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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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2、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统称招投标监管部门。(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强化招标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高网新(改)建项目、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三)市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等工作。市、县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设区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自行制定,但涉及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应由市
3、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承担。(四)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为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监督、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投诉举报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加强质量、安全、履约、信用管理等。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落实好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管要求。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全过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拒绝招标人选择交易平台。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依法组
4、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等自主权。招标人负责具体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职责包括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进场交易、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处理异议、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招标人组织开展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取得项
5、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第七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省交通运输厅尚未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类别,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示范文本和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及“评标办法”正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集中教明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
6、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招标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报负责监管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经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第九条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进行备案,备案重点包括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
7、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暂估价设置理由及依据(如有)、投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预算等。第十条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备案一般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提交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代理合同、批复文件、公示情况说明、备案重点内容一览表等。第十一条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招标人应严格控制暂估价比例,暂估价的设定应有充分的理由及依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琮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及时填报、完善相关信息。投标人对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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