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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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符合本办法规定设施条件、医师队伍、自身特点,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等不同层次需求而开展并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管理(含现行全省价格项目规范中“F”“T”开头的项目、新增试行项目,
2、以及已获批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下同),以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新增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条件、审批形式、项目和价格管理、指导监督,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和其他特需医疗服务。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未经省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辖区内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监督。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在划定的独立区域开展,实行独立管理,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第六条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须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
3、本医疗服务资源。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合计数量和合计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含分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收入的10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一)申请报告;(二)河南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三)医疗机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以及已开展的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数量和收入情况;(四)属于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五)新增项目其他申报材料(特需病房、特需门诊不需提交);(六)健全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措施和制度。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特需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区等,并有明显标识加
4、以区别,有专人为患者提供全程导医服务。诊区内的诊疗环境整洁、舒适,设专用导诊服务台,辅助服务设施应满足个性化要求。特需门诊坐诊医生的遴选(院士、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入专家除外),应以诊疗技术水平高,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高,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同时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医生担任,且该医生在非特需门诊(指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实际出诊量排名在本科室前30以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采取联动机制,特需门诊坐诊医生每月法定工作日内在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每半天为一个单元)与非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比例不超过1:3。第九条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医疗机构特需病房按套间或单人间配置,套
5、间每套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平方米,单人间每间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特需病房的住院医疗组长须具有正高级职称,主管医生应经患者同意或由患者自由选定,患者检查和治疗均有专人导诊陪护。第十条新增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程序申报。(一)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选择其他项目作为特需医疗服务的,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1 .属于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项目;2 .以非疾病治疗为目的的项目;3 .现行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未达60%的项目。(二)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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