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主观题题型总结之“挑错”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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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生活主观题题型总结之“挑错”类高二法律与生活有一种“挑错”类的主观题,材料给提供一个案例情形、或者是一份合同书、或者是一份诉状书、或者是一份遗嘱、或者是一份离婚协议书等等,让学生找出错误并说明理Ik这类题实质是排除错误类选择题的变式,把选择题变成主观题。这类题一般难度不大,学生课本基础知识掌握熟练准确了基本上就能做好此类题。关键点是有些材料有固定的格式,学生在“挑错”时不单看有无知识错误,还需看格式条款是否正确。下面整理总结几个这类题,通过这儿个题大家体会做题的思路方法以便更好指导学生学习备考。案例一:【基本案情】郭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现郭某年已九
2、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知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郭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儿子多来陪伴的想法。二审法院虽未支持老人要求抚养费的主张,但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向郭某的三个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模拟庭审】某班学生参考此案二审,组织了一场模拟庭审活动。镜头一学生甲:上诉人申请书记员小袁回避,因为
3、镜头二学生乙:“我是被上诉人郭某的三儿子的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贿养费的权利。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够养费”(I)在镜头一的横线上填写申请回避的适当理由。(1分)(2)镜头二中有一处明显错误,将它找出来并改正并说明理由。(1分)参考答案:1)(1分)依据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当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比如师生生、同学、朋友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书记员接受当
4、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考生可选上述情形之一作答示例一:书记员小袁是被上诉人郭某三儿子的学生。示例二:书记员小袁是被上诉人郭某二儿子的朋友(2)(1分)错误:辩护人。改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家庭父母子女纠纷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活动,帮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案例二:近日,某市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现将案情回顾如下:【庭前准备】2022年4月4日,原告张某在位于邢台市B区的某小区,被7号楼(共11层)从天而降的一包腻子粉砸中受伤。事故导致张某身
5、体多处骨折及其他损伤,花费了约1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同时医生建议其卧床休息3个月,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干重活,最终损失了1万元。小区内调取的监控只能拍到1-5楼的情况,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这包腻子粉是从更高的楼层被扔下的。大家又都纷纷否认赋子粉是从自己家里扔出的。无法确定“罪魁祸首”的情况下,张某欲将该号楼6-11楼的业主以及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下面是张某委托邻居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的部分内容,某同学发现诉状理由中有两处表述错误。请运用所学法律与生活的知识,找出错误并说明理由。【诉讼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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