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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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哲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保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8月14日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将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I: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I二规定和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弱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第
2、三条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目录,附件),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第四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稔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五条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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