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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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方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爱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方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照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加和监督环境爱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环境爱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强制公
2、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刚好、照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第四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有条件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第五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从其规定。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试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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