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校区水电暖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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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校区水电暖管理暂行规定为确保新校区水、电、暖等能源设施的安全运行,为新校区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校园文化等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及XX省、XX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新校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新校区的水、电、暖等能源供应、计量核价、节能、收费和设施设备综合系统的改造由校后勤处统一负责管理。第二条后勤处通过契约形式委托驻校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企业、校园物业服务企业、电信管理服务企业负责各自辖属服务区域水、电、暖等能源设施设备综合系统的的日常管护及检查与维修。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水电暖线路管网上擅自拆装、改动、安装管道(包括临时线路)等,不得在现有
2、管道、地沟或检查井上私建建筑物,不得填埋、掩盖、遮挡各类检查井口。凡因工作需要新装、改装或拆除原有水电暖设施的,必须提前向后勤处书面申报,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待审批后方可实施。属经营性的单位使用能源若需增容,须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缴纳增容费。第四条为了保证水电暖设施改造的工程质量,驻校各单位及校属各单位,凡自请施工队安装改建的给排水、灯具、开关、线路、管道、散热器等,必须符合学校建设要求且使用材料质地不低于现有材料质量,否则学校有权要求整改,并采取措施停止其施工,直至停止能源供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承担。第五条属于经营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必须按要求加装国家质检单位认证的计量装置
3、。水、电表及附属配件及安装费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负担。第六条凡校属教学、科研、办公单位、学生公寓及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计划额度外所使用的水、电、暖等能源按行政事业性质交纳费用,其他单位所使用的水、电、暖等能源按商业经营性质交纳费用,具体收费程序由学校新校区能源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第七条因能源设施计划检测检修需要停水、停电、停暖时,各委托管理部门应提前24小时以公开通告与电话形式通知用户。因能源系统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暖时,各委托管理部门应及时电话通知用户,并报告学校能源管理单位,事故排除后立即恢复能源供应。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各楼内走廊、活动厅、楼梯间,以及室外等公用场所私自接电、接水及
4、加装供热管网。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强行拆除私接管网,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同时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当事单位或个人罚款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当事单位或个人罚款3000-5000元。故意损毁计费装置及用其它方式窃水、窃电者,按上月用量的三倍补交水电费,并处以300-500元罚款。对于窃取采暖用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当年应缴采暖费2倍的罚款,情节较严重者通报全校。第九条受委托能源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日常管理和加大自查力度。杜绝非工作人员误入配电室、电器室等部位发生意外事故事件。学校能源管理单位在检查中若发现配电室、电器室无故不关门现象,将对受委托能源管理部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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