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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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新校区校园整体环境稳定有序,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和物业管理单位及使用人(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条例、XX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的设计功能统一招租,负责查验租赁单位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证件,同时负责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要明确规定租赁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所租赁房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三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如需对所使用房屋进行各类涉及
2、改动原有墙体(含玻璃墙)装饰装修,或改动原有水、电、暖、气等线路的,必须事先将设计方案报新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规划设计部,获得批准后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第四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外墙体(含公共走廊)的标识性门头、牌匾、广告牌等装饰,及各类安全防护、除尘、空调设备装置安装方案由新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规划设计部统一设计,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涉及费用由租赁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五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期间的治安、防火安全工作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第六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校后勤处统一负责。第七条新校区经营性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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