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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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素养;(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
2、基本技能;(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S)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O的;(四)结业生、肄业生;(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三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到期解除,且未再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获得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三)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
3、”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学金的;(四)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以上(含3.4)的;(五)在校定D类核心期刊以第一署名人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的;(六)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相关成果公开发表的;(七)代表学校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学术创新、专业技能竞赛省部级个人一等奖、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集体一等奖的;(A)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形。第四条毕业时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解除处分,且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第五条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但在规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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