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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保护金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XX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驻校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和在校内临时务工的人员。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本条例。对危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
2、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控告和制止,学校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第五条每年3月29日和11月9日为我校消防安全日。第二章防火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校长是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简称校防火委),统一领导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讨论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研究和决定防火方面的重要事项;对单位或个人做出防火奖惩决定;讨论和决定防火工作的其他重要事宜等。校防火委办公室设在公安(保卫)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第七条各单位主
3、要领导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所属人员超过10人的单位,应成立由35人组成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所属人员10人以下的单位,由1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的职责是:(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人人防火、事事防火、时时防火、处处防火”的安全意识,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落实各部位或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并与之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三)定期对所属单位各类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并上报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制订应对火灾事故的紧
4、急措施;(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所属单位或人员执行防火安全的处罚决定;(五)组织、领导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I,使本单位所属人员会使用各类灭火器材,会扑救各类初起火灾,会报警,会火场逃生;(六)负责督促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修,定期对本单位配置的各类消防器材进行检查,防止丢失和损坏;(七)及时扑救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初发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第九条被学校确定为重点防火单位的,除应履行以上条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并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5、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条学校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一)公安(保卫)处对全校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条例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调查处理。(二)后勤集团是学生公寓及单身职工宿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学生及单身职工所在单位为防火安全第二责任人;各类计划外学习培训班、辅导班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办班单位,第二防火安全责任人为出租房或房主单位;全校教室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教务处;其余场所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为各主管单位。校防火委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
6、任书。(三)后勤集团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定期对全校各单位的安全供电、用电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校防火委办公室书面汇报检查情况。(四)职能管理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防火违章行为有权按规定给予罚款,并有权向校防火委提出给予其他处罚的建议。第三章校园防火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校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等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和验收准予使用的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房建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搭建的,必须有校防火委办公室消防审核批准手续,
7、并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同意方可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严禁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不得挤压防火间距和妨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三条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时,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装修前,必须到校防火委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持有许可证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室内外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第十五条除特殊用途的房间外,任何办公场所一律不许安装碘鸨灯和其它高温灯具。安装碘鸽灯和高温灯具须经校防火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有关供
8、电部门设计和安装。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的用电管理规定,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须到校节能、供电部门办理批准使用手续。第十七条除化学库和油库外,任何房间不得存放0.5公斤以上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第十八条所有印刷、制板、复印打字、书库、档案馆、图书馆、计算机房、科研楼、实验室、研究室、油漆库、油库等存放、使用精密仪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均为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或“严禁吸烟”的标志。第十九条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确有困难需暂时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校防火委办公室检查审定
9、后方可临时使用。第二十条各类宿舍楼的阳台上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楼房的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或堆放物品。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第二十二条外教公寓、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公寓及临时工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和液化气做保;严禁使用蜡烛及其它明火材料照明;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严禁在楼内燃烧废纸和其它物品。第二十三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校防火委办公室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
10、合格后方可举办。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燃烧树叶和杂物;严禁小孩玩火;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四章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全校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统一由公安(保卫)处监督实施。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为自己管辖的区域按配置标准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和维修,由校防火委办公室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产品和商家,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和维修。购置和维修费用一般由各单位自理。第二十八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冻、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等措施。第二十九条消防设备
11、、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悬挂其它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拴和消防箱。第三十条公安(保卫)处要定期对全校公用消防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及足额配置;建立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信息档案。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校防火委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者,可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均予以处罚。学校处罚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不相抵消,实行“双罚制”。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校内消
12、防安全处罚由校防火委决定;需要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决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裁决。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四)限期整改;(五)责令停产、停业。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两种及其以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第三十六条单位防火责任人在接到本单位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通知书后,有责任督促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执行处罚决定;对于罚款处罚逾期不交或拒不交纳者,将由学校财务部门从责任单位的自有经费中扣除。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
13、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章器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禁火标志的;(二)在学生宿舍内吸烟或使用蜡烛或其它明火材料照明的;(S)在楼内、室内或校园内燃烧树叶废纸或杂物的;(四)在学生宿舍或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褥(毯)的;(五)在学生宿舍、职工集体宿舍、临时工宿舍、存车棚及各经营摊点等场所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及各类明火炉具的;(六)在校园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小孩玩火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将库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出租的;(八)不积极配合,阻扰防火安全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在禁火区或禁烟区的防火检查中发现吸
14、烟或烟头,每人次或每枚烟头处5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除收缴违章器具,并视情节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外,均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或主管单位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予以全校通报。(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或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在禁火区或禁烟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明火的:(S)在库房、计算机房、车间、实验室等办公室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800瓦以上)或使用各类炉具以及擅自在室内安装碘鸨灯或其他高温灯具的;(四)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五)不按规
15、定购置、配备、维修、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的;(六)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工具或涂抹、损坏消防安全标志的;(七)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水源挪作他用的;(八)在消防器材、设备的周围堆放杂物和挂放其它物品,妞乐、圈占乡肖防松和消防箱的:(九)未经校防火委办公室或校公安(保卫)处批准随意搭建棚房、砌墙、堆放物品或搭建其它构筑物堵塞、封闭消防安全通道的;(十)开办或经营歌舞厅、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营业摊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十一)私自在室内存放0.5公斤以上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十二)不按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意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造成火险的;(十三)在宿舍楼阳台、窗台、走道、楼梯间堆放易燃、爆物品或其他杂物造成火险的。第四十条违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经校防火委办公室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第四十二条发生一般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主管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作公开检查。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处IOOO以上、500款,并对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处以5000上罚款,责令单位主管领导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