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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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四条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缴纳第五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
2、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第六条占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局征收湿地恢复费。第七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第八条省林业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徽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
3、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并按照我省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一并向占用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fp)制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第九条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第十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望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第三章入库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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