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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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较好地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地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州)之间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第二条(实施对象)生态补偿实施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第三条(核算指标)生态补偿核算指标为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浓度,指标数据来源为该城市当年度所有国控自动监测站的有效数据。核算指标以国家考核我省大气约束性指标为准,如国家考核指标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后指标执行。第四条(指标阈值)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浓度补偿阈值均为国家下达贵州省
2、当年该项指标的目标值。第五条(补偿资金总额)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补偿资金占比20%(600万元),细颗粒物补偿资金占比80%(2400万元)。第六条(补偿原则)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高于补偿阈值或细颗粒物浓度低于补偿阈值的,按高出或低出百分点比例分享生态补偿资金;反之,则按百分点比例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或细颗粒物浓度等于补偿阈值的,既不分享也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若所有中心城市年度优良天数比率均高于补偿阈值或细颗粒物浓度均低于补偿阈值,当年该项指标生态补偿资金则由省级财政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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