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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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纳入乡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乡道、村道
2、。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遒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乡道和村道的行政等级由区政府确定,技术等级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予以确定,命名和编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三条通州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乡村公路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统筹融合、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和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区政府应将乡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
3、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区、镇(乡)二级路长制,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乡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下达乡村公路的年度养护计划。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是通州乡村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牵头组织“四好农村路”建设以及“美丽乡村路”等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具体负责:1、组织编制乡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3、负责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
4、和发展的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工作指南等的研究制定;4、负责乡村公路路网、路况数据的采集调查维护及信息化建设工作;5、负责落实区级路长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路长制”绩效考核评价;负责“路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使用和维护工作;6、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工作;7、负责乡村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保证乡村公路设施完好,安全畅通;负责辖区内“路长制”工作的调度协调落实等工作;负责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区交通委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乡村公路相关行政执法及公交客运
5、的运营服务协调相关工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委、区交通支队、区政数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邮政分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相关工作。笫七条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应结合副中心发展和乡村振兴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按照乡村公路功能定位,结合乡村地区发展需要,将乡村公路建设与美丽乡村、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相融合,实行乡村公路与特色产业、特色园区、乡村旅游等一体化开发,推动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第八条鼓励乡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参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乡村公路保护应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任
6、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公路,有权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落实乡村公路发展目标,构建科学合理、衔接顺畅的乡村公路网,与国道、省道、县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乡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地区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第十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经批准的乡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
7、批。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履行征地手续。第十二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根据规划、区域建设发展以及路网优化调整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项目储备工作,会同财政、发改、规自等部门提出乡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共同研究筹措建设和征地拆迁资金,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乡村公路穿越城镇地区宜结合城市道路网规
8、划按城市道路标准建设。笫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应突出乡村地区特点需求,与风土人情、乡村特色相融合。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道路设施的韧性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公路慢行系统,加强乡村公路与绿道衔接。各类附属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按照标准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人行步道、公交站台、候车亭、照明、绿化等设施。可以结合需要设置路网运行监测、交通流量调查、重要桥梁和下凹桥区动态安全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设备。第十五条乡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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