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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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V“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运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各地使用。直接补贴资金由全部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的25%构成,用于我市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直接补贴资金剩余的涨价补贴部分
2、纳入统筹使用资金。统筹使用资金为涨价补贴资金的75%,用于渡口改造、渡船新建及改造等促进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项目,涨价补贴资金按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三条直接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补贴对象为具有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农村水路客(渡)船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与船舶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补贴标准为: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X补贴总额单船系数二额定功率X营运天数X船龄系数X安全生产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以2019年为下限,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低于2019年时,以2019年为准。船龄系数为船龄的调节系数。船龄15年以下的系数
3、为1,船龄15年至24年的为0.5,船龄24年以上的为0.2。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补贴期限内营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每发生1次小事故扣0.1,发生1次一般事故扣0.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扣1。根据以上扣分规则对安全生产系数进行累计扣分,最低为0。第四条统筹使用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一)新建水路客(渡)船补贴1 .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者。2 .新建客(渡)船是指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的船舶(船龄5年以内),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替换原有客(渡)船;替换前的船舶要求船龄需达到12年及以上;建造或购买的客(渡)船必须实际投入运营,被替换的船舶必须停止运营;船舶应在202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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