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docx
《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依据以往的政策规定,公产房是国家或集体财产,作为承租人其享有的是“公房居住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依据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其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等。公产房承租权是对他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的而加以运用的权利,不能随意的让渡和继承。而同时公有住房运用权的取得是基于安排经济时代职工低收入的特别状况而享受的“高福利”,假如随意将公有住房列入遗产继承,势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然而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经济价值,在政策上日趋“私有化”。例如,天津
2、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方法第5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这一规定确定的有权接着承租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完全一样。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方法第7条又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第9条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
3、证的过户声明。”这两个条文规定将接着承租人的范围扩展至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及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而兄弟姐妹正是法定继承中其次顺位继承人之一。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方法第6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接着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这条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公产房承租权可以通过遗嘱来继承,并在事实上承认了代位继承。可以说,天津市的规定在公产房承租权的爱护上已趋近于对私产房。此外,有的法
4、院在司法政策中干脆承认了公产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看法(之二)规定:依据公有住房运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安排而获得的公房运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运用权,均应允许对其所体现的财产权益继承。在发生继承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运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各方均主见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见房屋运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样
5、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运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运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见房屋运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大部分地区对公产房承租权的爱护尚未达到这一高度,但对接着承租人的范围仍是比较宽松。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全部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接着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接着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产 承租 能否 继承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