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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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二条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 .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3 .审查批准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5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部。第三条各系学位评定
2、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包括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学人员,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 .受理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第三章规定可授予学位或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
3、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3 .每门学位课程修读成绩70分以上。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1 .凡有违反第四条第1款的;2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3 .必修课累计有25学分以上是经重修后才合格的。第六条非外语专业学生因大学英语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的,但在校期间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达425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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