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探究6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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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研究摘要民法典在实施后,对高婚损害赔佬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民法典第1091条列出了四种典型的要求授害赔偿的情况和一种一般的要求,这为实际中对无过错的一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具体裁判规则。民法典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彰显了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是为了在婚她家庭领域达到上述立法目的。文章从学界研究的相关理论出发,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趺陷诳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达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我国的立法
2、目标。同时.本文还提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有选择地适用于财产分割,不应当过分追求对过错方的惩戒,这与一股的“一行为不得再次处罚”的基本法理完全背道而非。关键词: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赔惚数额,举证责任目录引言2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2(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观冠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3二、离婚损害赔惚制度的不足4(一)权利主体范圉过窄4(二)举证货任困难4()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模糊5三、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和完善的思考6(一)对于兜底性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6(二)健全举证责任分配6()明确圈赠损害赔偿数额标准7四、结论8参考文献9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文化交流、碰
3、撞,人们的经济实力得到提升的同时.思想上也悄然发生变化。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的不同,许多人逐渐只重视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将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的价值观抛诸脑后,甚至将家庭视为自己的“枷锁”,由此产生的婚姻不忠行为屡见不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婚内出轨、家庭暴力、欺诈性抚养等严重违背社会伦理的现象严重越界传统婚姻道德,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致使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被迫委曲求全,做出让步,许多人往往因无法求得法律帮助而盲目采取私力救济的违法方式进行泄愤,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在婚姻关系终结时保障夫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以
4、及自始无效婚姻的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夫妻间的平等,以及民法典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对于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和实现弱者权益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还存在着赔偿数题缺乏统一标准、举证责任困难、具体适用情形不清晰等许多问题,本文就完善措施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研究。本文基于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规范为基础进行规范研究,同时,本文还通过文献、实证等方法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改进,以期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迸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实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纥一、碑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圈婚损害赔偿制
5、度的基本规范我国婚姻法2001年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第46条赵红.娟.民法典3背景卜我国阳婚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发展(J衡水学院学报.2022.2403):124-12&I蒋瑶.民法典体系下婚期家庭法律制度的变化川.法制博览.2022(15)J26128.直接列出了四种情况,其中包括:在法定婚姻存在期间,与另一方结婚;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另一方同居,即违背了对夫妻的忠诚;存在家暴情况,也就是对家人进行了诸如暴力之类的危险行为;和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也就是家庭中有虐待和遗弃的情况,这里并未专指夫妻一方;依据该规定,不具备上述情形的夫妻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有上述情形的一方承担损害
6、赔偿责任吗至此到民法典出台前将近二十多年对离婚损害典偿制度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而在这段时间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出现变化,离婚率大幅提升,离婚事由更是层出不穷,因此,民法典在1091条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概括过错行为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规范。(二)寓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防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学者提出,这是一种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贡任,与之争锋相对,有学者则认为其属于侵权责任。违约贡任论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互负义务的合同关系,具有契约性质.圈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即是夫妻一方当事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贡任。但笔者并
7、不赞同这种观点,损害赔偿费任是指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承诺,这不符合违约责任的要求。另外婚姻关系的建立虽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但并非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间订立,不能将其定义为“给付”,而违背了前述义务,则不能构成合同的违约。因此,无法用合同法的逻辑来处理违背夫妻贡任的问题。在理论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应归入侵权责任范购的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是因为其侵权行为,即认为民法典设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属于侵权的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往往会损害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因此给付相应的赔偿。笔者以为,从形式上看,虽然离婚损害赔偿贡任具备两种观点所表达的贡任形态
8、,且更突出表现为夫妻过错一方因先行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违反合同义务。其实质是,在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责任时.“为解决离婚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中的特殊义务曳张籽我.比较法觇角卜小婚损害赔借制度的研究.崔龙江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03)586S.,曹阳.夫妻家庭标力的损害赔偿制度研究ID).上海Mi范大学,202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一)权利主体范围过窄民法典明确,只有无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才能在离婚时享有典偿请求,而犯下侵权的一方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费任。这一制度从法律体系上确实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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