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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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开阔视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适应环境和实践创新的能力,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二校园学习经历”是指在校本科学生经二级学院、学校选拔,到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经历;“访学学生”是指本校在校本科学生到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章学生选派第四条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先行联系国内相关高校,初步确定拟派学生名额、访学专业等,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访学备忘录,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与对方接收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二级学院选派的学
2、生应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学习成绩优良,能顺利完成在接收学校的各项学习任务。第七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级学院应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择优选取,并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第八条二级学院将初选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接收学校教务处。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九条对照双方学校的专业培养方案,由访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帮助访学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原则上要求访学学生每学期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等的学分数。学校认可访学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认可接收学校出示的访学学生学习成绩单及有关学习证明。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交流学
3、习。确因某种原因调整了专业,而本校又无相应专业与其对应时,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换。第十一条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的修读学分数低于接收学校同班学生应修读的最低学分数时,经本校任课教师或开课二级学院确认,学生在接收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本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本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学生申请课程兑换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相关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对申请兑换的课程做具体课程转换,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的修读学分数大于等于接收学校同班学生修读的最低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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