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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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纪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XX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二条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教务处制定有关规定,并会同各二级学院,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第三条二级学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党委(总支)副书记、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学办公室工
2、作人员等组成的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科目;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制专业课考试日程;确定监考教师;检查考试纪律;组织评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试卷保存;考试工作总结等。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第五条学校和二级学院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派出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第三章试卷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组(教研室)统一协调制定考试大纲,编制试题,考试大纲范围须覆盖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必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统一试卷,制定
3、统一的评分标准。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考查课程可以选择出卷考试或个性化考查方式,但个性化考查方式须报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命题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正确掌握试卷的覆盖面和题量,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试卷的难易层次一般为:基本题约占50%,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题约占30%,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题约占20%。试卷尽量避免与近三年的考题重复,重复率最多不得超过30%o第八条各二级学院、通识必修课开课学院应对专业必修课程、通识必修课程和大类专业基础必修课建立试题(卷)库,逐步过渡到教考分离。第
4、九条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都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第十条有试题(卷)库的课程,由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或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试题(卷)库进行考试。如使用试题(卷)库试卷,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随机抽取。第十一条每份试卷均按规定格式要求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卷面清楚、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卷中试题均要标明分值。试题排版要紧凑,凡有附图表的,图表应规范。第十二条各课程试卷须经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或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核试卷要严格把关,系主
5、任、专业负责人或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负责人有权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删。第十三条试卷经审核后,命题教师及时把试卷纸质稿和电子稿送指定部门:通识课试卷纸质稿和电子稿送教务处,专业课试卷纸质稿和电子稿送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凡不符合学校命题格式要求的试卷,试卷接收人员可以拒绝接收。第十四条专业课试卷的印刷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负责送至文印中心,通识课试卷的印刷由教务处负责。各二级学院根据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一天派人到教务处保密室领取本学院各班的专业课和通识课考试试卷。第十五条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按教学
6、事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等形式。主考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择恰当的考试形式。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试形式,要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七条每门课程考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确定,一般为120分钟,明确写在试卷上。命题老师应注意把握试卷难度和容量,保证绝大部分学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正在进行的考试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须报教务处批准。第四章考场管理与监考第十八条经过选课并正式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参加课程考试。第十九条学生
7、某门课程缺旷课(含请假)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成绩和学分。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两周内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和该生。第二十二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
8、入考场。第二十三条通识课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试前六周通知各学院;专业课由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教室自行安排。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一个月安排好专业课程考试(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等)。经教务处审核后于考试前三周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考试日程通知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五条考场安排要合理,做到能使考生隔位就坐;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考生人数大于60人的考场应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监考人员。第二十六条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主考教师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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