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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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2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及在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
2、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下列信息,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信息Q(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三)其他信息:包括等级评估情况;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
3、赠税前扣除资格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该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当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工作报告。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七)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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