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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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普通国省道新建及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行业审查和普通国省道工程施工图批复、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信用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部、省普通国省道五年规划目标,建立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三)五年规划期内在建或拟新开工的项目;(四)已纳入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由各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编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确立。五年规划期内可开展一次中期动态调整。第六条对已列入全省普
3、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分别需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路线调整的普通国省道项目按照国、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设区市公路部门预审后,其中:普通国道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估后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省道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项目建
4、设单位按程序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八条凡未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不予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第九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省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条从事普通国省道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查审批
5、后方可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具备条件的可以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第十二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应依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原则上符合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要求的项目,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审批部门先行办理。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
6、人必须具有与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理。第十四条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合法合规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7、程再分包。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第十六条项目应按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标准化等系列创建活动,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化,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
8、的设计变更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批。所有涉及变更工作均须报设区市公路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按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实际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报项目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及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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