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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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致行动协议约束力研究,要: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就特定事项承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是公司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实践中,一致行动协议是否能好起到约束的规制效果,如果违背会有何种纠正性措睡,守约方法益是否会受到弥补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确定性做法.关一询I一致行动I表决权:强制履行I可撤1决议一致M动协议概述域内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定义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协议,未规范该等协议的效力,对于该概念外延的探付亦较少。上市.公司股东签署致行动协议的实践中,签署方常常不仅以股东身份签署,也以董事身份就笊事表决权作出一致行动约定:非上市公司实践中,也
2、多有公司作为一方签署协议的情形。为应对实践需求,域内法语境卜宜认定签署作一致行动约定的契约均属于致行动协议。致行动协及约束力场景之“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守约方的最终诉求是一致行动协议得到履行,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表决权行使的效果如一致行动协议所约定。为实现该种诉求,守约方可以考虑两种途径,即要求公司直接强制归票、诉请法院判决强制履行。公司是否可以强制“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数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楮况下,公司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无义务根据协议计票。另外,根据公司法第42条、第43条、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章程约定表决和计票。公司受到公司法及章程的约束,无权
3、直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计票。域内有学理观点认为,为保障一致行动协议的假行,可以认定公司作为缔约主体,进而认定公司依据致行动协议计票的合理性。但也有观点认为,公司不得作为一致行动协议的缔约方,更不得直接依据协议归票,原因在公司作为组织体,其意思形成来源于决议,不应在意思未形成时,以公司名义指示股东如何投票:且未经特定程序,公司无权依其组织职权执行协议。本文认为,经股东会有效决议,公司作为缔约主体受致行动协议约束有其合理性.其一,公司股东会有权限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变更决议方式、计票方式等决议形成过程。变更决议形成方式的公司意志,与后续运用该等方式形成的公司意志,并非对于同一事项的意思,故不
4、存在前述“意思形成过程中指示投票”的问题。其二,就公众公司而言,公司披露签署文件后,有义务根据其披露的一致行动协议行事.换言之,一致行动协议提交监管并公开披露之后,协议各方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投票的义务已不仅是民事合同义务,更是证券法规层面的合规义务,公司配合完成此种义务存在合理基础。同时,,中小股东通过上述披露行为对于致行动协议的存在和实施具有较高信赖,该等协议与全体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乃至章程,存在效力上的类似性。公司依据该等协议进行归票,不违背股东及外部人士对于公司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进行决议的信赖。I守约方是否能够R张强制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预期违约,但公司尚未作出“反一致行动人决议”的情况
5、下,如公司无强制归票的意M,守约方可能考虑诉请法院强制履行该协议。根据民法典3第577条,违约贵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维续履行,但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由丁投票权系股东社员权的一部分,具有人身属性,法院可能认为其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此外,法院也可能认为司法机关仅能事后判断公司决议效力,无法事前强制公司计票,故该等债务标的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目前诉请强制履行致行动协议的司法判例较少,仅有穆某案切法院认定不适于强制法行.本案中,三方协议约定三方在股东会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具体意见由三方中两方同意为准。原告诉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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