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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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文物建筑所有人(简称甲方):社会力量主体(简称乙方):(文物建筑使用主体)监管部门:(区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在文物建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在参与保护利用期间享有该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第二条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应确保文物安全,文物建筑所有权不因乙方投资修缮而变更。第三条(文物建筑名称).基本情况 全国重
2、点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位置:占地面积:历史价值:现状描述(文物构成和保存现状等):第四条参与内容:第五条参与形式:第六条该文物建筑协议管理使用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第九条文物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不得转借、转包他人,不得改变和破坏文物建筑原有的布局、结构和历史风貌,不得随意改建、扩建。第十一条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第十二条乙方管理使用文物建筑期间,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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