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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的考核工作:3.2.9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后交付招标单位:3.2.10负货工程监理文献的整顿和归档,经招标单位承认后移交招标单位。3.2.11监理阶段所有提交招标单位的文献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步以电子帧件发招标单位.3.3在施工图会审阶段,中标单位的职责是协助招标单位进行施工图做审核,保障工程项目安全可靠.其中重要包括:3.3.1对桩基、构造类型的选择提出提议:3.3.2审查设计图纸、文献的经济合理性、安全性(含使用功能)、可靠性:3.3.3根据招标单位需要以专版汇报的形式及时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选型意见,包括建筑、构造、水、电、风、弱电、动力(含建筑红线内之室外管
2、网)、配套工程及室外总体的对应设备等:3.3.4协助招标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协调:3. 3.5协助招标单位审查修改、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文献,保证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用功能上安全。假如因图纸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返工或变更,中标单位应承担部分五任。3.4在茂工阶段中标单位要任务是全面负费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各方的关系.其MS内容包括;3.4.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3.4.1.1工程动工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文明生产措施,将审查成果书面答笈施工埴位,并抄送招标单位。3.4.1.2工程的重点或关键部位,应规定施工单位提出详细方
3、案,经中标单位审杳认定后方可施工。3.4.1.3审查施工郎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招标单位卜达动工令。3.4.2控制工程进度3.4.2.1审核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对总进度计划与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的规定提出意见。3.4.2.2在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毕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用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3.4.2.3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有关的问题。若状况特殊,中标单位应能立即研究并提出召开现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同步报招标单位签字承认。3.1.2.4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治第9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0条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物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1条甲方授权为常驻现场代表,承担甲方的义务,负费与乙方联络.第12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1R要组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告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爸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第13条甲方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卜.协助:13.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13-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
5、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目。第14条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协议专题条款中约定的设施“乙方的权利第15条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乙方如卜.监理权利:15.1 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提议权:15.2 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提议权:15.3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原则、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向甲方的提议权:15.4 工程构造设汁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通过甲方向设计雌位提出提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汇报;假如由于拟提出的提议会提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获得甲方的同危;15.5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
6、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少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提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汇报;假如由于拟提出的提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获得甲方的同意:15.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汇报:15.7 报经甲方同意后,公布动工令、停工令、旦工令;15.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含甲供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及国家痂量原则的材料设备,有权告知承建商(或甲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原则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获得乙方第工令后才能更工。公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甲方汇报,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
7、汇报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汇报。15.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5.10 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第16条监理机构在甲方授权卜.,可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同遨,在紧急状况卜未能事先报甲方同遨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告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提议。第17条在委托的工程
8、范围内,甲方或第一: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规定(包括索赔规定),均必须同步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巴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甲方的权利第18条甲方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协议的签订权;第19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原则、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规定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0条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炖须经甲方同意:第21条甲方有权规定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日志、监理工作月度汇
9、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多种专题汇报。第22条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如更换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责任第23条乙方的黄任期即监理协议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的协议期。第24条乙方在货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假如因乙方过错而导致f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第26条乙方对第三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质量规定竣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协议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乙方的义务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招标人承担赔偿
10、货任。第26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聪偿规定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赔偿由丁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多种费用支出。甲方的责任第27条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班任,嫡偿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第28条甲方假如向乙方提M的赔偿规定不能成立,则应当赔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多种贽用支出.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第29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30条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局或延误,以致增长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聘此状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甲方。第31条在监理协议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
11、延长。当恢宏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长不超过7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32条甲方假如规定乙方所有或部分哲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协议,则应当在30天前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合法理由而又未限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服行义务的告知。若甲方发出告知后14天内没收到满意答比,可在第次告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协议的告知,监理协议即行终止.第33条乙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1条或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协议的告知。假如终止监理协议的告
12、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的告知,假如第二次告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甲方答亚,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所有或部分监理业务.第34条乙方由非自己的的原因而哲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35条协议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贡任。监理金第36条正常的监理业务,按照监理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措施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37条假如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赔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乘
13、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38条支付监理削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第39条假如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告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告知,但甲方不得迟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其他第40条乙方如须另聘专家征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第41条乙方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提议,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予以合适的物质奖励,第42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酬劳。乙方不得参与也许与协议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44条乙方所仃提交甲方的文献除书面正式资料外,还必须同步以电子邮件发甲方。第45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争议的处理第45条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宙的婚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处理,如未能到达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到达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