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案例研究.docx
《上市公司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案例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案例研究.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上市公司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案例研究自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诸多公司出资期限约定为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久,公司成立数载尚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很是常见。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对出资期限做了限制,即一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在此背景下,股东对因按照公司章程未到出资期限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已经有不少上市公司受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情形。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合法合规性现行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
2、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于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不属于瑕疵出资,当然可以自由转让。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交易安全等考虑,现行公司法明确,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同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在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及过渡期下,受让人所能享受的出资期限最长能达到8年,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内缴纳出资,转让人也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此期间,转让人及受让人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C因此,在转让协议中就应当对后续的出资安排、责任义务约定清楚,以免后续不必要的争
3、议。二、上市公司并购案例的处理方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要求作为标的资产的股权权属清晰、出资不存在瑕疵,仅仅是未届出资期限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显然也是满足条件的。实务中关注的更多的是标的资产如何作价、后续实缴出资安排等。(一)华亚智能(00304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冠鸿智能51%股权,2024年8月2日并购重组委通过1、未实缴出资部分,在交割日前用部分现金对价完成实缴出资标的资产为冠鸿智能51%股权,冠鸿智能的注册资本5.241万元,实收资本1.240万元。交易对方中包括4名自然人和两个合伙企业,其中4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95.42%的股权,存在认缴未实缴合计4,001.00
4、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2024年1月24日,上市公司与该4名自然人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明确交易对方将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实缴剩余未实缴的4.001万元注册资本。2、支付安排,由上市公司直接将现金支付到标的公司银行账户现金对价支付方式中约定:甲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为28,417.20万元,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的70.00%,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为12,178.80万元,占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的30.00%o上述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中的4,001.00万元(不含个人所得税)将用于乙方实缴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前持有的冠鸿智能股权中认缴未实缴的出资,
5、甲方将于发布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公告后标的资产交割日前,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前述4,001.00万元,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为向冠鸿智能支付前述认缴未实缴的出资款,即甲方直接将前述4,001.00万元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冠鸿智能银行账户,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前述4,001.00万元的交易对价,且乙方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对冠鸿智能股权中认缴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剩余现金对价(即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对价减去上市公司代乙方向冠鸿智能支付的乙方在本次重组前认缴未实缴的出资款以及上市公司已为乙方代扣代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个人所得税后的款项)在甲方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3
6、0日内,或交割日之后90日内(以两者孰早为支付节点),上市公司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J3、关于评估作价,基于未实缴现状评估深交所问询函问到: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已考虑标的公司认缴未实缴出资情况,交易对手实缴出资是否会摊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并结合同类案例进一步说明相关安排的合理性。根据相关回复,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收益法下.收益预测是整体资产评估的基础.基于假设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即截至评估基准曰注册资本未全额实缴的既有现状下的评估结果。收益法评估结果是
7、基于注册资本未全额实缴的现状,且不考虑未来实缴的情况得出,收益法评估结果体现了未实缴出资的情况。“鉴于交易对方实缴出资系交易对方针对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缴未实缴的部分进行实缴出资,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不会稀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的标的公司股权4因此,交易对方实缴出资不会摊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署后:(1)上市公司将不再承担交易标的中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2)进一步充实标的公司资本金,有助于提高资产规模以及现金流,改善财务指标,提高抗风险能力;(3)有助于提高标的公司净资产规模,降低交易估值增值率,减小未来商誉规模。
8、“而且,上市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中的4,001.00万元。交易对方同意委托上市公司直接将前述4,001.00万元于本次交割前汇入冠鸿智能账户,视为交易对方完成剩余未实缴股权的出资义务。该安排对该笔资金的流向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能有效保障资金实缴至标的公司4、小结该案例中,评估作价基于评估当时的未实缴情况,股权转让后实缴出资义务已经转移给上市公司,但是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直接在交易对价中扣除相应的价款完成实缴,实质上为交易对方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相当于交易对价减少或者标的资产净资产增加进而导致溢价率降低。(一)朗新集团(30068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受让未实缴 出资 股权 案例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