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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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
2、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四条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笫六条本市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笫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含市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负责全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
3、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办医主体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八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以及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第九条本市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进行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第十条本市执行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市卫生健康部门
4、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发布本市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限制类技术目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同时制定(修订)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第三章限制类技术备案管理笫十三条对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和上海限制类技术目录在列的医疗技术实施备案管理。第十四条本市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根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
5、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医疗机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技术备案实施“一网通办”。医疗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上海”的“一网通办”网站进行备案。第十六条本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及时在该医疗机构
6、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报送到市卫生健康部门。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报送管理第十七条本市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八条本市开展国家和上海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开展一例,上报一例”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逐例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于每季度第1周按要求向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报送上季度相关数据信息。第十九条本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办医主体要对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以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及时纠正漏报、瞒报、
7、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第五章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二十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架构。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
8、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笫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笫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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