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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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单位)加大节水减排力度,推动本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节约用水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费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范围)本办法主要扶持企业(单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投产的以下节水减排项目:(一)节水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单位)对节水设备设施(用水器具)的改造升级、与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相关的节水技改、企业(单位)内部供水管网改造等项目。投资
2、内容主要是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配套管网、水表购置、水处理设备、用水器具、工艺改造配套设施等)。(二)污水资源化利用。扶持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包括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扶持各领域实施雨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利用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优先扶持国家和本市重点支持的节水减排项目,鼓励采用合同
3、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水减排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扶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三条(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在本市年节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按不同类型和年节水量,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与节水相关的投资)的50%。年节水量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节水量计算导则(GB/T34148-2017)计算。(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按照1.5
4、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对年利用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第四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节水减排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水务局负责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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