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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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调查评估,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第四条调查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第五条调查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
2、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一30人(不含30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调查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第六条特殊情况下,市级可以提级调查区县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也可授权区县组织实施市级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区县开展调查评估确有困难的,可向市级申请力量支持。第七条跨区县行政区域,且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指定其中1个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调查评
3、估。第二章调查评估程序第八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启动调查评估程序。第九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成立调查评估工作组,开展调查,编制、送审调查报告,移交线索,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调查评估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第三章调查评估组织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设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调查评估工作组可根据调查评估工作实际情况,下设综合协调、技术调查、损失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认定等专项工作组。第十二条调查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工作组组长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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