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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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强商标品牌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
2、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第四条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第五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奖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5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
3、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品牌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聘请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七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三)申请奖励的商标十年内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奖励资金;(四)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五)商标全体权利人同意申请。(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第八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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