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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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推进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领域的诚信自律,构建良好的诚信环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信用管理。第三
2、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运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动态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信用奖惩举措,以规范信用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自我约束;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一)机构类信用主
3、体1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2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3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二)个人类信用主体1 .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师)、药师等定点医药机构专业从业人员;2 .参保人员;3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条所述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环节中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监控与预警、信用信息披露、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结果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与权益保障、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诚信自律,规范医疗保障相关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
4、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第七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省级医疗保障基金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指导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市(州)级和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相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担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委托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
5、业规范和自我约束。积极推动医药卫生行业组织发展,引导和支持其在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管理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医疗保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及信用档案建立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所涉及的信用信息,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主体在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履行医疗保障协议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归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采集、管理等活动。信用信息归集方式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第十二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各类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
6、用档案。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清单,明确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采集标准及采集方式,对市(州)、县(市、区、行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信用档案建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审核、更新,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公开、评价、应用、修复、异议申请受理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记录相关主体信用行为,将信用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第十三条机构类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个人类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作为标识。医疗保障信用档案由信用主体的
7、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异议和修复信息等构成。第十四条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内容:机构类信用主体基础信息主要是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事项,包括单位性质、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个人类信用主体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执业注册信息等。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的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表彰、奖励、见义勇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信息;(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守信信息。第十六条失信信息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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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医疗保障 基金 使用 信用 管理 暂行办法 全文 附表
